问:我酒店洗浴中心内设服务点对前来游泳的客人销售各种泳衣,2009年为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由于泳衣收入一年累计收入超过了80万元,主管税务部门要求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在2010年地税局的检查中,又认为该部分收入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请问我酒店这项业务到底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洗浴中心销售泳衣收入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