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电费用户逾期未交电费,供电部门将其电源掐断。该用户到供电部门交清电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后,供电部门再为该用户开通电源时收取的费用如何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电力用户逾期缴纳电费,被供电部门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属于用电过程中向用电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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