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总部是设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美国总部用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我公司高管(中国居民)实行了股票限制计划。在限制期间,可以根据股份取得美国的股利。请问我公司高管取得股票股利如何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9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高管取得美国上市公司的股利不能适用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9条*9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规定,高管取得美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属来源境外的所得,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高管取得的股利在美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高管在该国取得股利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