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请问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2006年以后不再有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文件已明确,不能理解为2006年以后不再有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限制,仅是目录变更,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