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月我公司有笔销售退货,红字通知单未办理下来前,能否调整收入与成本出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本月发生的销售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上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应冲减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若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因此,购货方红字通知书未办理下来时,企业也可按会计规定调整收入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