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收购债权后,处理债权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企业从银行收购债权再处理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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