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投资的一家公司,正在进行技术的前期研发,购进大量的实验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研发阶段无销售收入,无增值税销项税额,此部分购进设备的进项发票能否现在进行认证,在账务上作为进项税额处理?能否作为留抵税额,预计一年后有收入再进行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企业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形成留抵税额可在日后销项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