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夏季购买盐汽水,用于职工防暑降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汽水是否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用于职工防暑降温发生的外购盐汽水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盐汽水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