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开展促销活动,由供应商的促销员代为推销商品,并根据销售业绩向供应商的促销员支付一定金额的奖励。请问这种向非企业雇员支付的奖励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促销奖励可否作为企业的促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依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向促销员等非企业雇员支付的奖励,应按照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劳务报酬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促销员利用技能提供促销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5%营业税。供应商支付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劳务报酬凭发票,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