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现在该公司进行2007、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免税期间,因减免税形成的利润是否能用于分配?
答:《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因此,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形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没有指定用途,自然形成可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