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的A公司将清洁服务外包给江西的B清洁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此项服务劳务发生地在深圳,但是取得的是江西的发票。请问A公司能否接受此发票,还是需要B公司在深圳税务局代开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清洁公司的机构所在地如果在江西,则清洁公司应就此清洁收入由机构所在地江西公司出具发票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