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将持有的某上市银行股票出售,2009年将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让,请问需要缴纳何种税金?
答:一、营业税
2008年度执行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不是金融机构,2008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2009年度转让某公司的股权(非股票)不缴纳营业税。
提示: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转让有价证券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已不再限定为金融企业,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均应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转让股票、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股票成本、股权成本、相关税费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转让股权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因此,你公司2008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