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A公司和B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分别签订了购货合同,两公司分别给我公司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A公司要求把支付给B公司的所有货款,全部支付给A公司,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存在上述规定中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建议规范操作,减少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