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某物业公司对售楼处、样板房、尚未售出的房屋及空置房(已出售但业主未入住)进行保洁服务,请问保洁费用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计入开发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601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1、企业对尚未售出的房屋的保洁费用,不属于开发成本的列支范围,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应与售楼处保洁费用一并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上述保洁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对空置房(已售出但未入住房屋)的保洁费用,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但该支出若不是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进行的,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