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可否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属于土地征用费内容之一,可以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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