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通过县级教育局对学校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教育局是否需要给企业开具收款凭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因此,县级教育局属于政策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教育局应按照规定给捐赠企业开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