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的自有房屋即将被拆迁,与开发商协议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开发商异地还房,同时给予现金安置费补偿。请问:
1、开发商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回迁房是否缴纳营业税?被拆迁单位被拆迁的房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被拆单位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再对外进行销售时是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差额纳税,可以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1、置换房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回迁房屋,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回迁房,也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2、差额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置换的房屋再销售,若取得开发商开具的发票,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