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9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