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二项规定,“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月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假如我公司在2001发生的投资损失有20万元,2006年的30万元,2010年的50万元。按照6号公告的规定,3年的投资损失100万元,在2011年度已向税务局申请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批准。请问100万元是在申报2010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还是分别在2001年、2006年、2010年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是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是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1发生的投资损失20万元,2006年的30万元,2010年的50万元,可以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2011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一次性扣除,进行纳税调减。不用分别在2001年、2006年、2010年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