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专利证书或者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就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如果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已经认定为技术转让,没有专利证书,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虽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已经认定为技术转让,但未取得法律上授予的独占权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