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如何理解?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的费用支出也不可在税前抵扣,是否对企业来说是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精神,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政策,其与免税收入有很大不同,不征税收入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补助,而且有其特定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