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2011年3月2日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是:每10股派4元。请问我公司在处理3月账务时,是否还要预提这项收益?怎么作科目?可否先不预提,等到实际发放时再做账务处理?
答:新准则与旧会计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后续计量方法不同,对分配股利的处理规定也不同。
1、新准则下,要求对控股子公司采取成本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9]8号)*9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即宣告分配时,会计上即应该确认该项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红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如果仍适用老制度,对控股子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权益法下应在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应分得的部分,再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