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煤矿,政府资源整合进行有效资产收购,将我煤矿购买。出售煤矿时,我单位分别按动产和不动产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目前,我单位收到了采矿权补偿(煤矿在开采前要按照煤炭储量向政府支付资源补偿费)如何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第三条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未单独转让采矿权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