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是交房时间,还是办房产证时间?如果房地产企业不提供相关资料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只规定为“实务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未终止计算土地使用税,但并未对什么是“实务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做进一步解释。
参照《广西地税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根据(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的规定,结合我区的现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