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问上述两个文件如何理解?销售自产的林木(含树苗、绿化用乔木)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但销售树苗、乔木如是自产,应按规定免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的规定主要强调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的林木是自产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也应按规定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