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在办理自用设备进口时,产生了海关滞报金及滞箱费。这部分费用应如何列支?
答: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滞箱费一般是由船公司(运输方)收取的,属于运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设备产生的滞报金属于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滞箱费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用,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滞报金和滞箱费圴应计入该进口设备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通过折旧的方式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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