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提供的可售项目总面积与实际不符。比如,实际可售面积为1100平米,申报面积仅为1000平米,相关收入均未确认。对于100平米的差额,企业在2010年度向业主收取。收取的补退房款应如何确认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补缴的面积差房款属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应按《细则》的规定确定营业税应缴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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