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财税[2009]34号文件中所称免税的“印刷收入”具体指的是什么?印刷收入中含纸张费用吗?还是仅指单纯的印刷费?举例来说,某印刷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主体资格,接受报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党报党刊,取得的收入是“纸张费+印刷费”,这样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不提供纸张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按提供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印刷收入是指受出版或发行单位委托,并由委托方提供纸张原材料,印刷的党报、党刊而取得的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