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某一产品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2010年度该免税所得项目亏损,而公司其它产品应税所得项目盈利,请问能否用应税项目盈利弥补免税项目亏损?是否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应税与免税所得不能相互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