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有部分公司用地变更为住宅性质用地,建成了家属小区。但是土地使用权没有分割给业主,而仍然是办理在我公司名下,只是用地性质变更为住宅性质。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仍然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地土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