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销售农机的免税纳税人,但是2010年5月被稽查局查处少申报免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这部分少申报的免税销售额如何定性,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第二条规定,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规定,行为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包括:(1)免税期间虚报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销售农机单位申报不实,但未造成少缴纳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行为,按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