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改制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00万元,如果在当年将评估增值部分一次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200万元,请问在以后年度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改制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