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热电厂,某建筑公司长期占用我公司场地搭建简易工棚、混凝土搅拌设备,作为公司职工的生活区和混凝土制造地。我公司想收取其租赁费,但我公司经营范围并无租赁业务,是否可到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