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设立在中西部地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一直未盈利,根据新税法的规定, 2008年为执行过渡期的*9年,2011年应该是我公司享受此过渡期优惠的第四年。
我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陆续与其他公司一起又投资了三家公司,我公司在其中均占有50%以上的股份,且在2010年收到下属公司分配的利润。
2011年我公司准备将其中一家公司享受的股份溢价转让给其他的公司,取得一定的股权转让的收益,这种股权投资的收益是否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期间,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对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的收益,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