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在项目所在地有建筑业应税收入,其中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记账?期末汇算清缴时是否有影响?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221 应交税费
六、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的所得税,在注册地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减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规定,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会计核算时对所得税费用的归集科目,预缴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借方,期末转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的预缴税款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