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款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于此款中的“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何理解?
如果企业在4月19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在5月20日之前分配利润,24号公告中提到的“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是指这里的4月19日,还是5月20日?
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可以按照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确定。
4月19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在5月20日之前分配利润,4月19号即为“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会计上也将作为确定的“应收股利”处理。而5月20日之前则是一个实际利润分配的日期,而不是作出决定的日期。
所以,企业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4月19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