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买了毛巾、洗发水等洗漱用品用于招待,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洗漱品等,只是用于来客人时实际使用消费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如果将这些洗漱用品作为礼物送出,则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