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所有企业?原剥离上市的国有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房产与土地权属是分离的。即房产属于上市公司的,但是土地属于未上市母公司的,上市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计税房产原值是否还需要考虑土地价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累计应支付的全部租金之和。
财税[2010]121号文件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该文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