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笔海外运输业务,承运单位及运输起止地点均在境外,我公司是否就此项运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劳务。因你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境外企业为你公司提供运输业务属于在境内提供运输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在上述文件中,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仅是针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务,不在第二款规定劳务内的应缴纳营业税。
运输劳务不在上述不征收营业税劳务范围,按《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境外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你公司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相应地还应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