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教育集团,最近旗下广州公司与境外某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签约,由境外公司为广州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广州公司向其支付设计顾问服务费,设计劳务发生在北京。请问:
1、已支付的劳务费所涉及的营业税是否应由广州公司代扣代缴?
2、设计劳务发生在北京,是否需向北京的税务部门支付税金?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公司为境外机构设计劳务的购买方,应由广州公司代扣代缴境外机构的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因此,虽然境外机构设计劳务发生地在北京,但广州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营业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