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医院是外资企业,有很多外籍医生。我医院人力资源部需要使用一家国外的网站收取招聘的信息,需要每年支付这家海外招聘公司信息费,请问此项费用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海外招聘公司用其网站为你医院提供招聘信息,属于海外公司利用设备、信息或技能为你医院提供服务。海外公司提供网站招聘书信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海外公司为你医院提供网站招聘信息服务,因你医院在境内,尽管海外公司的网站服务器在境外,其提供的服务也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海外公司提供的该劳务,不属于上述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不缴纳营业税劳务。
海外公司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海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你医院应代扣代缴海外公司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