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若纳税人将货物和建筑劳务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是否可行?如果可以,购货方是否能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劳务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纳税人按货物和劳务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购货方取得的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