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经济适用房价格定价中:
1、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这里的3%指的是净利润还是所得税税前利润?
2、价格中的税金为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这里的税目包括企业所得税吗?
答:《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八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规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参照上述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是此项目会计利润(收入-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的税金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