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某员工因工作中受伤致残,工伤鉴定级数后我公司给予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补助金是否属于劳动保护费范畴?如果我公司与伤残员工协商一致后,解决合同给予的离职补助金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商品送货(包括相近工种)工作服范围包括:商品送货员、商品运输员、商品押运员、商品采购员、商品供应员、商品收购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运输员、物资进货员(采购员)、蔬菜生产联络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工伤办法给予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伤残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离职补助属于辞退福利,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