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时遇到如下问题。
例如: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三险一金”1500元,年金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500元,当月除年金外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3000-2000)。因“三险一金”免税,1000-1500=-5002000.至此有两种理解:一是年金个人所得税为25元(500×5%);二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工资计税时未足额免征的“三险一金”500元,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500-500)。
上述计算方法中哪种符合规定?
答: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示例中,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三险一金”1500元,年金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5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000+500-2000-1500=0.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