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企业对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坏账已作会计处理计入损失,可否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以出具专项报告等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执行该文件。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对此笔应收款项原则上可以申报扣除。在专项申报时,应说明该笔应收款项是正常交易产生的,而且不属于关联方交易,对方确实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偿还等情况;并且由申报企业承担诚信纳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