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在办理2010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当地税务局要求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但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却说应该在分支机构申请。请问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到底应该在哪里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该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可见,无论国税发[2008]28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均要求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先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或申报后,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或清单申报。然后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