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全资公司较多。为加强财务管理,集团公司规定由母公司对外统一贷款并统一偿还利息及本金。贷款期间,母公司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转贷给各个下属公司,并按该利率收取利息,用于归还给金融机构。请问母公司收取下属各个公司的利息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是按利息收入的全额,还是按利息收入支出差额作为计税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若属于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收取贷款利息不缴纳营业税;否则,收取贷款利息应全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