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补提以前年度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如何体现?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坏账准备,会计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除另有规定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的是企业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无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不体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该企业补提以前年度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会计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不需要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