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两份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为货物销售的专用发票,一份为标明“运杂费”的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7%,目前均已认证通过。请问标明为“运杂费”的那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销售方开具的标明“运杂费”的专用发票上所载运杂费,如果为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或混合销售额,只要与相关交易相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